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简称办事处),住所地讷河市鑫地阳光水岸。负责人:李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该办事处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司法所所长。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永骞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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