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彬
许某
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冯天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卢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再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天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彬、许某诉被告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彬、许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彬、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彬、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彬、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彬、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彬、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彬、许某负担。
审判长:赵国营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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