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卢艳敏
徐功(河北唐山丰润区法律服务所)
唐山市永某管业有限公司
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卢某某,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卢艳敏。
委托代理人:徐功,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永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二七大集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连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卢某某与唐山市永某管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9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9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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