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
申请人卢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因申请人急需现金周转,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许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卢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
本案受理费810元,由被申请人许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薛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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