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徐晓虹(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徐晓虹,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胜林,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及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及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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