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谭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