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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宗魁与赵现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宗魁,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明,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赵现好,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原告卢宗魁与被告赵建明、赵现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宗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到庭参加诉讼,赵建明、赵现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宗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以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5分,并写借条一张。后因需要用钱,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赵建明、赵现好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到卢二宗现金贰万元整(20000)赵建明赵现好2014、1月27号”2、党城派出所证明:党城乡槐树埝村居民卢宗魁,曾用名卢二宗,前后姓名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被告赵建明、赵现好向原告卢宗魁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按年利率6%,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建明、赵现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宗魁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建明、赵现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洪斌

书记员:李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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