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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宗魁与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宗魁(卢二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卢宗魁与被告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卢宗魁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宗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卢宗魁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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