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宗魁(卢二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卢宗魁与被告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卢宗魁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宗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卢宗魁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书记员:张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