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王金才(河北三星律师事务所)
杨可新
李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杨矿英
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可新,成年。
被告李某某,成年。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矿英。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可新、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马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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