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因被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看守所,无法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虞红珍
书记员:沈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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