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圣君
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
王建文
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
原告卢圣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省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圣君与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王建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圣君委托代理人王文慧、被告仁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学文及被告王建文委托代理人庄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被拆迁房屋系劳建公司分配给卢圣君的职工集资住房,为此卢圣君先后两次向劳建公司交纳建房集资款并与劳建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书,取得了其分得集资住房的所有权,有原告提供的交款收据和与劳建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书为证,结合原劳建公司副经理王福来、建材部经理付玉奎等人的证言,并且被告王建文女儿王蕾在(2012)爱民初字第657号案件中作为王建文代理人自认由卢圣君分得争议房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房屋应归卢圣君所有。仁某公司在与王建文签订争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王建文提供了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和邻居的证明,这些证明只能证明被告王建文居住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被告仁某公司只依据介绍信及证明与王建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王建文明知争议房屋不属于其所有,以被拆迁人名义与仁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存在过错。因原告要求仁某公司赔偿是属于对争议房屋享有物权,为物权纠纷,要求王建文返还拆迁款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主张,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选择向仁某公司主张权利。对于支付拆迁款的数额,因争议房屋已经灭失,但仁某公司认可争议房屋的补偿款为190,000.00元,故原告要求仁某公司给付房屋补偿款1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卢圣君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9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邮寄送达费74.00元,由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被拆迁房屋系劳建公司分配给卢圣君的职工集资住房,为此卢圣君先后两次向劳建公司交纳建房集资款并与劳建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书,取得了其分得集资住房的所有权,有原告提供的交款收据和与劳建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书为证,结合原劳建公司副经理王福来、建材部经理付玉奎等人的证言,并且被告王建文女儿王蕾在(2012)爱民初字第657号案件中作为王建文代理人自认由卢圣君分得争议房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房屋应归卢圣君所有。仁某公司在与王建文签订争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王建文提供了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和邻居的证明,这些证明只能证明被告王建文居住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被告仁某公司只依据介绍信及证明与王建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王建文明知争议房屋不属于其所有,以被拆迁人名义与仁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存在过错。因原告要求仁某公司赔偿是属于对争议房屋享有物权,为物权纠纷,要求王建文返还拆迁款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主张,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选择向仁某公司主张权利。对于支付拆迁款的数额,因争议房屋已经灭失,但仁某公司认可争议房屋的补偿款为190,000.00元,故原告要求仁某公司给付房屋补偿款1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卢圣君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9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邮寄送达费74.00元,由被告黑河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卢宏波
审判员:张家双
审判员:耿光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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