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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邹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咸丰县人,现住鄂州市,委托代理人:吕辉,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咸丰县人,现住鄂州市,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申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张铁村31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曹庭燕,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谢某某、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申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卢某某提供的被告邹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卢某某也未能提供被告邹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本院不能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四明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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