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城区古城南路127号。
负责人:潘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生。身份证号:。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鄂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邱某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0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信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彪、被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雪、被上诉人邱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2014年9月15日9时10分,原告卢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鄂州市长港镇种蓄场路段时,该路段电缆线因木质电杆年久受损,致电缆线低垂与原告刮挂,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架设电缆线的被告电信鄂州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卢某某负次要责任,并认定在此前驾驶农用车通过的邱某生负次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鄂州市公安局鄂城交警大队作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邱某生不在事故发生现场,认定邱某生的次要责任是基于受害人损失赔偿有所保障,邱某生是否应负事故责任由法院酌定。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鄂州二医院治疗,住院57天,医疗费13157.34元。被告电信鄂州公司已付原告赔款12000.00元。原告伤情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22日鉴定为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000.00元。原告受伤前在武汉帮耀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1629.34元。
原审认为,原告卢某某是因本案事故人身受到侵害,依法应得到相应民事赔偿,原告损失应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被告电信鄂州公司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交警部分认定被告邱某生驾车于2014年9月15日9时10分经过事故现场不具客观性,且被告邱某生不在事发现场,与本案事故无关联,不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分别为:1、医疗费13157.34元。2、误工费11210.00元(41754.00元∕年×98天,受伤至定死残前一日)。3、护理费4486.00元(28729.00元∕年×57天)。4、住院伙食补助3420.00元(60.00元∕天×57天)。5、营养费855.00元(15.00元∕天×57天)。6、伤残赔偿金49704.00元(24852.00元∕年×20年×10%)。7、精神抚慰金3000.00元。8、交通费1000.00元。9、后期治疗费3000.00元。10、鉴定费1900.00元。共计:91732.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电信鄂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某支付赔款64212.64元(91732.34元×70%),扣减已付12000.00元,还应付52212.64元。二、驳回原告卢某某对被告邱某生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50.00元,由被告电信鄂州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电信鄂州公司在事故发生路段架设的木质电杆年久失修受损、电缆线斜跨路面并低悬,其高度不足2.19米严重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为事故路段电缆线和木质电杆的管理者、经营者的电信鄂州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道上物件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原审将本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认定不当,本案案由应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不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先由邱某生支付交强险赔款的问题。即使说邱某生驾驶农用车经过该路段与低垂的电缆线发生刮挂,致使公路左侧木质电杆被带倒未采取警示措施存在过错,也不能因此否认电信鄂州公司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原审判决电信鄂州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原审没有判决邱某生承担责任,并没有损害上诉人电信鄂州公司的利益,电信鄂州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虽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电信鄂州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电信鄂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春花 审判员 柯 君 审判员 邹 围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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