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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
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又名卢继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小硕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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