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马有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朝强,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卢某35000元,打入原告代理人吴志彪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新华西路分理处账户中,卡号为62×××78。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冀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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