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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马有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朝强,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卢某35000元,打入原告代理人吴志彪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新华西路分理处账户中,卡号为62×××78。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冀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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