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
王金印(北京义博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李兰某
孙学会
原告卢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金印,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无业。
被告李兰某,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职工。
被告孙学会(孙四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李兰某、孙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孙学会名下的冀FF5737号雅阁轿车的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允许被告孙学会对冀FF5737号雅阁轿车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允许被告孙学会对冀FF5737号雅阁轿车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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