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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李海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彩萍,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海进。

申请人卢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海进银行账户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鹏于2015年7月6日以其所有的雪佛兰牌车牌号为鄂b×××××号小型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海进银行账户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鹏所有的雪佛兰牌车牌号为鄂b×××××号小型轿。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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