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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王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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