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晨佳,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奇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谈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徐燕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