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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卢某某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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