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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
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1日原告卢某某的丈夫王丰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王丰艮于2014年8月4日死亡。经本院征求王丰艮的继承人妻子卢某某、长女王运方、次女王改改、儿子王宝宝的意见,卢某某表示参加诉讼,王运方、王改改、王宝宝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卢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清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卢某某的丈夫王丰艮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证明及马头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被告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王丰艮死亡后,其继承人王改改、王运方、王宝宝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应尊重继承人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的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卢某某的丈夫王丰艮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证明及马头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被告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王丰艮死亡后,其继承人王改改、王运方、王宝宝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应尊重继承人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的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索香军
审判员:杜睿
审判员:周用文

书记员:王科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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