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藕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卢某某、聂某某与被告藕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卢某某、聂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某某、聂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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