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业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彩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平,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熊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河南服兵役。
原告卢业彬诉被告卢某某、熊某、熊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业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业彬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世军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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