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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30889091Q。法定代表人:张宏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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