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武城街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文,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武城街大市场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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