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一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丁与被告丁某某、被告卢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卢一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一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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