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广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陈继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张广州
张广东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 Allan Manning),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州,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张广东,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彼勒公司)与被告张广东、张广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继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东、张广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融资租赁协议》,共13页。证明原告与被告张广州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1、原告将型号为306、序列号为MXHO1089的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张广州,租金自设备实际交付被告之日起算,被告张广州应于起租日前支付首付款61,500元,于起租日后的每一月的相应同一日前支付租金11,050元。2、被告张广州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被告张广州未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均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有权因此提前解除协议,要求返还设备、收回设备,向被告张广州追索已到期租金、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4、如被告张广州于协议解除后仍占有设备,损失赔偿额以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支付,起止时间自协议解除之日至设备实际归还之日。5、原告有权向被告张广州追索因执行和保护协议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6、被告张广州、张广东同意就上述融资租赁协议条款下承租人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证据二、《购买合同》,共2页。证明原告按照被告张广州要求向案外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306、序列号为MXHO1089的机械设备,购买价格(含税价)397,184元。
证据三、《交付附件》,共1页,证明被告张广州于2012年5月22日(融资租赁协议签订当日)确认收到型号为306、序列号为MXHO1089的机械设备。
证据四、《法律服务委托订单》一份,共5页、《律师函》两份,共6页、《发票》(发函费)二份,证明案外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张广州、张广东发出律师催款函,原告因此支出律师费490元。原告2013年2月共委托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向违约的承租人发出9份律师函,共支付发函费4,410元,其中向二被告发函的费用为490元。
证据五、《法律服务委托订单》(委托诉讼)一份,共2页、发票(代理费)一份,共1页。证明案外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代为起诉本案二被告,原告因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4,700元。
证据六、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一份,共2页。证明截止2013年6月18日,被告张广州欠付租金为88,395.50元,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8,293.56元,合计96,689.06元。
被告张广州、张广东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反驳或抗辩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被告张广州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协议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向被告张广州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但被张广州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赁设备期间的租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将设备返还原告,设备租金计算至该日止。同时,由于协议中约定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未支付租金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为向被告张广州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广东为被告张广州向原告租赁设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约定了担保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州、张广东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编号:835-70027180);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111,968.83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6月18日的违约金8,293.56元。2013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2%的计算标准支付;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15,190元;
五、被告张广东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被告张广州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协议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向被告张广州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但被张广州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赁设备期间的租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将设备返还原告,设备租金计算至该日止。同时,由于协议中约定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未支付租金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为向被告张广州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州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广东为被告张广州向原告租赁设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约定了担保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州、张广东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编号:835-70027180);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111,968.83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6月18日的违约金8,293.56元。2013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2%的计算标准支付;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广州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15,190元;
五、被告张广东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

审判长:郎芳
审判员:姬立海
审判员:王春霞

书记员:韩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