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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XXX号南部位。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Foers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总经理。
  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供应给被告的仪器提供定期保养等服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7月25日,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服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拖欠原告服务费90万元,并承诺在2018年10月25日前付清,但迄今未付。故原告要求判令:1、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所签订的《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联合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90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
  三、如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以全部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向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且原告卡某某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调解费用2,560元,由被告浙江卡某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三日内向调解组织缴纳。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审查确认,并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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