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邮编6312号[HINTERBERGSTRASSE22(POSTFACH61),6312STEINHAUSEN,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谢拉·亨德森(SheilaHENDERSON)、塞德里克·博瑟特(CédricBOSSERT),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恒,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2号。
经营者:吴金池,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与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原告卡地亚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鄂96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及其经营者吴金池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卡地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地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潜江恋钻珠宝行使用“”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潜江恋钻珠宝行立即在产品、店铺、广告上停止使用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并销毁带有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二、判令潜江恋钻珠宝行赔偿卡地亚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卡地亚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卡地亚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潜江恋钻珠宝行停止侵犯卡地亚公司的第202386号、第7155424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事实和理由:卡地亚公司是世界领先的奢侈品供应商之一。1983年,卡地亚公司将业务扩展至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卡地亚公司在中国拥有超过40家的专卖店及众多的特许经营店。为保护其品牌,卡地亚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号为202386,第14类,指定商品包括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珠宝、珠宝、宝石或次等宝石、玉石、琥珀、珍珠、象牙等,注册日期1983年12月15日);“”[注册号为7155424,第14类,指定商品包括项链(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等,注册日期为2010年7月14日];“”(注册号为G892848,第14类,指定商品包括首饰、珠宝等,注册日期为2006年5月19日)。卡地亚公司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和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大量宣传,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声誉。
2016年6月22日,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路××号的潜江恋钻珠宝行查获假冒“”、“”商标标识的手镯、戒指共计7件,有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清单及部分侵权产品照片为证。潜江恋钻珠宝行未经卡地亚公司许可,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仍进行了大量的销售,构成了商标侵权,损害了卡地亚公司作为奢侈品牌的声誉,给卡地亚公司造成了损失。
潜江恋钻珠宝行未作答辩。
原告卡地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卡地亚公司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号:202386、7155424、G892848),拟证明卡地亚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有关卡地亚公司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部分判决书及相关报道,拟证明潜江恋钻珠宝行的行为给卡地亚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证据三、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部分侵权产品照片,拟证明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潜江恋钻珠宝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因潜江恋钻珠宝行没有到庭应诉、答辩和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对卡地亚公司所举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卡地亚公司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卡地亚公司主张的权利来源问题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号为第G892848号“”图形商标,注册人为卡地亚公司。该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后该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目前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包括珠宝,即戒指、手镯、小饰物、耳环、狗牌式的垂饰,衬衫袖口链扣、领带别针、项链以及胸针、手表、记时计、钟表、表带、手镯式表带、手表和珠宝用的贵重金属盒子、贵重金属制的皮带扣(截止)。
二、关于卡地亚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事实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6年6月22日,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2号的潜江恋钻珠宝行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经营场所内尚未售出的6件标有“”商标标识、1件标有类似“LOVE”标识的珠宝首饰予以扣押,并委托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对上述7件珠宝首饰进行实物鉴定。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书》,称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的上述7件珠宝首饰,均不是卡地亚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在标识、品质等方面与正品均有差别,其质量标准低于卡地亚公司所属产品的标准。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产品照片显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的7件珠宝首饰具体实物如下:1.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中国珠宝999”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足铂手镯金重:16.78g标称金含量:999‰”字样、“00021272”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手镯一件;2.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D0.135ct”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金750钻石情侣戒总重:5.71g19#0.135ct¥9886.00”字样、“00189330”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3.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Au750中国珠宝”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金750钻石情侣戒总重:5.24g15#0.134ct¥8966.00”字样、“00189347”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4.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Au750D0.011ct”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金750钻石情侣戒总重:3.42g13#钻石0.011ct¥3699.00”字样、“S-YHZXA5093800051583”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5.外环标有类似“LOVE”标识,内环标有“中国珠宝GTDG18KD0.06ct”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金750钻石情侣戒总重:3.61g12#钻石0.060ct¥5200.00”字样、“SZ1603-09133200164184”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6.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中国珠宝Au75011”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金750戒指11#¥3388.00”字样、“00108928”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7.外环标有“”标识,内环标有“99921中国珠宝”字样,检验证签标有“中国珠宝足铂戒指金重:5.54g21#标称金含量:999‰”字样、“00023887”字样商品条形码的戒指一枚。
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上述首饰品未能向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供货清单。潜江恋钻珠宝行提供的涉案商品供货来源为武汉市江汉区赛博广场百福珠宝店,但经调查,该店已关门停业,并已无法找到该店相关负责人员,对涉案产品的供货来源无法核实。卡地亚公司指控上述被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的7件商品均为侵权商品。
三、其他事实
卡地亚公司系瑞士一家股份公司,谢拉·亨德森(SheilaHENDERSON)和塞德里克·博瑟特(CédricBOSSERT)在卡地亚公司担任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卡地亚公司授权杰勒德·巴来勒(GérardBAREILLE)、费拉维奥·马谢蒂(FlavioMascetti)可以代表公司代为处理全球的专利、商标、域名、设计和实用新型、所有版权和邻接权、数据保护的相关事宜以及互联网事宜,通过授权委托书或以其他方式任命任何代理人,向其转委托作为代理人授予适宜权力和授权,以及废除和取消任何该等权力和授权等。杰勒德·巴来勒(GérardBAREILLE)代表卡地亚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该授权委托书记载卡地亚公司授权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侵犯卡地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卡地亚公司所拥有的任何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域名、商号/厂名等类似权利)的侵权行为以及针对卡地亚公司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代理卡地亚公司办理代为签署和提交投诉书、起诉书、证据和法律请求,向有关行政机关和/或司法机关请求追究任何侵权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代为鉴定假冒产品和鉴定证明,代为出具卡地亚公司的产品价格证明,代为提出对价格的申请和异议等。在上述授权权限内,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为保护卡地亚公司的权益,可以代表卡地亚公司转委托中国公民、公司、事务所、其他组织和/或律师办理与卡地亚公司有关的事务。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或至卡地亚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终止。2016年7月13日,费拉维奥·马谢蒂(FlavioMascetti)到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在公证员顾某的面前,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该授权委托书记载卡地亚公司授权侯恒和李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卡地亚公司全权办理与潜江恋钻珠宝行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切必要事务。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昕将卡地亚公司授权其所拥有的权限全部转授予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恒,委托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恒办理卡地亚公司与吴金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事宜。该转委托授权书上加盖了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本院认为,卡地亚公司注册地在瑞士,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北省,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卡地亚公司系注册号为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且上述商标在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标有“”标识的产品时处于有效期内。卡地亚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和有效期内,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潜江恋钻珠宝行是否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如构成商标侵权,潜江恋钻珠宝行应如何承担责任。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潜江恋钻珠宝行是否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等,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的7件珠宝首饰,其中1件手镯和5件戒指,外环均有“”标识,与卡地亚公司的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的戒指、手镯属于同一种商品。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的手镯、戒指外侧标有“”标识,与卡地亚公司的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图形相同,整体结构也相同,构成相同。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的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的涉案产品,均不是卡地亚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在标识、品质等方面与正品均有差别,其质量标准低于卡地亚公司所属产品的标准。潜江恋钻珠宝行不能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供货清单,提供的涉案商品供货来源也无法核实,其行为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潜江恋钻珠宝行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潜江恋钻珠宝行销售侵犯了卡地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卡地亚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潜江恋钻珠宝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卡地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包括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与知名度,潜江恋钻珠宝行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卡地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潜江恋钻珠宝行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8万元(含卡地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卡地亚公司请求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卡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的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共计人民币11820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负担人民币7565元,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负担人民币4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潜江恋钻珠宝行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缴款时必须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简要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单据编码103001,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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