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占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占某某,服务员。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106号。
代表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告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枝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某某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被告杨某某、人保枝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原告占某某撞伤,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杨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在宜昌市点军区福泽酒楼当服务多年,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且居住于宜昌市城区,应视为城镇居民,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应予准许。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参照本地司法实践来确定。对于误工时间,有伤残的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原告占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4694.27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59天×50元)、营养费4500元(150天×30元)、护理费15354元(180天×85.3元)、误工费26496元(360天×73.6元)、残疾赔偿金64922.4元(27051元×20×1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05716.67元。被告人保枝江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占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54元、误工费26496元、残疾赔偿金649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00元等,合计119572.4元;其他损失86144.27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被告人保枝江公司重新鉴定后,变更原鉴定中有关伤残等级,因此该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占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54元、误工费26496元、残疾赔偿金649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00元等,合计119572.4元,已付11500元(垫付10000元、重新鉴定费1500元),还应赔付10807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占某某医疗费等合计86144.27元(已付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525元、原告占某某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