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占某甲、占某乙盗窃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社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经事先商量,多次携带电缆钳、美工刀至本市红谷滩新区商联中心中铁工地地下一层库房内,窃取被害单位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此处的江西开开牌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11月24日,占某甲、占某乙在上述地点窃得电缆线25米;

2.11月26日,占某甲、占某乙在上述地点窃得电缆线35米;

3.11月27日,占某甲、占某乙在上述地点窃得电缆线33米;

4.11月28日,占某甲、占某乙在上述地点窃得电缆线27米。

上述电缆线被占某甲、占某乙以人民币5724元的价格变卖,所得钱款被二人平分。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923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多次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占某甲、占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占某甲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被告人占某乙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