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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与吴某、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某支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
被告: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某支行。
负责人:王东亮。
委托代理人: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占某某诉被告吴某、被告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某支行(以下简称铁某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裕锋,被告铁某支行委托代理人杨从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吿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向被告铁某支行借款30万元,原告用自已的存单质押担保,因被告吴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被告铁某支行提取原告存单来实现质权,现原告有权向被告吴某追偿。庭审时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铁某支行返还收取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某某306038.45元。
上述判决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2070元,均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琳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人民陪审员  王凤鸣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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