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四终
王雯丽(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占四终。
委托代理人王雯丽,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四终与被告何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占四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四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四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元(已减半),由原告占四终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占四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四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元(已减半),由原告占四终负担。
审判长:胡又林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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