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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与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姜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男,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忍,女,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下陆区新下陆北村。经营者:吴科。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经理,现住黄石市。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男,系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北村西区市场(通称肉食品市场)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权归原告占某某所有。2、被告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及姜某返还自2008年9月16日至今的经营收益约人民币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马武洲在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陆分局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新下陆北村十五栋北面建起了肉食品市场,随后,其在2000年5月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将该肉食品市场转让给了原告。2000年6月30日,下陆工商局基于马武洲的转让行为直接与原告签订了《关于新建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建成后的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原告(不含土地),市场摊位费由原告收取。加上随后与姜某、张晓梅合伙从下陆工商局转让过来的北村农贸市场和服装摊群,原告将全部北村市场从下陆工商局转让过来,并统一以黄石市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的名义对外经营,具体事务由姜某负责,但该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的收益归原告个人享有。中途因客观原因,原告长期不在下陆,该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收益姜某一直未付给原告。经查询,2008年9月16日,姜某的妻子吴科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其私自将该市场归入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管理经营,并将该经营收益占有。原告认为,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的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依法应当返还地上附着物、经营权及收益,其私自将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纳入其经营范围,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占某某诉被告下陆区久洪物业管理服务部、姜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权确认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原告占某某所诉称的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是从案外人马武洲处转让取得的,而案外人马武洲在建新下陆北村西区集贸市场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建造手续,该市场未取得任何权属证书,属违章建筑物,且被告姜某后来又对该市场进行了改造、重建,而违章建筑物的权属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的范围,故该物权确认纠纷,本院依法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占传红的起诉。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占传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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