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杨俊,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某某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谢福香,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暂定为174122.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原告因进食后有梗阻感,于2014年4月25日到黄石市五医院做食管吞钡检查,诊断为食管中断憩室,需要请胸腔外科诊治。原告遂于2014年4月28日前往被告处的胸外科接受治疗,于2014年5月12日做食管憩室切除术。术后,原告左手臂淤青一直疼痛不已,无法抬起,左手无法握拳。而且原告胸部的左侧第5肋骨在手术中被不慎切断,左下肺感染,左侧胸腔积液,需要进一步治疗。其次,原告在术后总是腹泻不止,后来询问医生,才被告知其食管并未切除,只是切除了一部分息肉,将胃往上提拉了,导致原告的肠胃功能大幅度受损。再次,原告在术后一段时间开始,声带发不出声音,总是咳嗽不止,经查原告的“左侧声带后联合见淡红色息肉组织”,需要手术切除。此外被告伪造病历,伪造原告的食管憩室病理报告单、肌电图报告单和胸心外科住院志,捏造原告患有结核性胸膜炎病史3年的事实等等。被告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诊疗义务,还伪造病历,企图推脱责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中的诊疗行为、诊疗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项构成要件是必须查明的内容。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诊疗行为及关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的司法鉴定意见无争议,仅对损害结果中的部分计算各有不同主张。针对分歧,本院在庭审中已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质辩意见,依法计算和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为102752.38元。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占某某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102752.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光东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
书记员:王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