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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卞某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万江,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孙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某某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和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柴 兰 人民陪审员 冯万云 人民陪审员 彭鲲翔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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