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华,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卞轶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弄XXX号。
本院受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被登记在原、被告及第三人卞轶君三人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该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性质上属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件仍应由原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悦
书记员:谢昺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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