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陈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70万元的产权份额。申请人卞某某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陈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70万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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