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清兵,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风公司,曾用名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二楼-53。
法定代表人赵海虹,杭州绿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卞某某诉被告杭州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卞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其付清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绿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
审判长 臧玉红
审判员 管龙华
审判员 刘桢
书记员: 闫莉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