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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中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9元,由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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