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中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9元,由原告卜某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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