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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与姜某某、赵某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卜某某
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赵某计

原告: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被告:赵某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赵某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赛红

书记员:李士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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