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卜某某与高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守有
杨清山
卜某某
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守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杨清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守有为与被上诉人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霁虹
审判员:刘岩
审判员:于丹

书记员:韩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