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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李红某、于某与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荣,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晓云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某某、李红某、于某与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卜某某、李红某、于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以患者于忠信已经死亡,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证实患者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卜某某、李红某、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卜某某、李红某、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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