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某
张某某
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卜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鹂
审判员:何小玲
审判员:刘媛媛
书记员: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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