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卜朋,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甘立权,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红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该区海河路。法定代表人李新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兴辉,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卜朋因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郾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卜朋及委托代理人甘立权、师红伟,郾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兴辉、周宝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王文科
审判员 辛季涛
书记员: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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