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浩,上海警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宿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上海宿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卜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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