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住所地博某某刘陀营村。负责人:田玉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大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跃军。
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被告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计2773元,由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赵建辉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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