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住所地博某某刘陀营村。负责人:田玉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某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刘陀营村。法定代表人:于丙军,该公司经理。
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河北冀某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某某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计2124元。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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