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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
刘博军(博某某城关法律服务所)
孙某
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某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周生伟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某某奔合衬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建辉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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