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南杨村。法定代表人:杨万存,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改弟,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南岭线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归阳工业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五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岭线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博某某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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